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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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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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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防止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限制如左列:
(一)飲食:
      1.送入飲食以食品、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各類飲料、點心、米麵類、肉圓及甜點、附加包裝紙其他封閉式
        之食品,不許送入。
      3.易釀酒之水果,如葡萄、李子、龍眼、荔枝、草莓、桂圓、檸檬
        、甘蔗、櫻桃等,不許送入。
      4.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
        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藏)、摻雜違禁物品而
        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5.菜餚、水果等食物上撒有不明粉末者或蛋類(除滷蛋外)所烹煮
        之菜餚,均不許送入。
      6.送入之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有附湯汁或芶芡、冷
        凍食物、腐壞不新鮮及生食、摻雜中藥或酒、佐料包(蔥、薑、
        辣椒、醬油等)、淹漬或生冷物品等,不許送入。
      7.送入之菜餚、水果須予切開,蝦類應完全去頭及殼,花枝、小卷
        應切段,蟹類應去除腳及殼,水果皮厚或有籽者應去皮或籽,以
        便檢查。
      8.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
        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
        數量、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訛後,
        始准送入。
(二)日常必需物品:
      1.每十日一次得許送入肥皂三塊、牙刷一支、牙膏一條,肥皂得切
        開以便檢查。
      2.信封每月一次得許送入五十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一○○張
        。
      3.圖書雜誌每十五日一次得許送入三本(含),其內容有礙收容人
        改過遷善或身心健康者,不許送入。
      4.墨汁及墨水管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5.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不許送入。
      6.不易檢查之物品,如:筆、墨、硯台、乾電池、保溫杯、熱水瓶
        、象棋、圍棋、有厚紙皮之簿冊(如相簿、集郵簿冊)、視聽器
        材、電器用品等,均不許送入。
      7.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精、棉(涼)被、枕頭因重量、體
        積等之因素,不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8.內衣、內褲、毛巾每三個月每次限送入三套(條),送入之衣物
        、棉製品須浸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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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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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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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中若有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者
    ,依相關規定處置;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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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送入之日常必需物品,受刑人應事先依本監郵寄包裹寄入規定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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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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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