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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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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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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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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於辦公大樓六樓(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五十一號六樓),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
    下午二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