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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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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措施,俾民眾
    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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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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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受理單位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
    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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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秘書室,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檢舉信件文書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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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書室專責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是否事先遭人拆
    閱,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陳送典獄長核示後,依檢舉內容按科室
    職掌交付各單位主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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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信件內容經  典獄長核示後,認應由政風室調查者,專責人員登
    錄編號後,應親持轉交政風室主任,由政風室依典獄長指示調查檢舉
    信所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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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監受理單位應保護檢舉人身分;檢舉信件及附件資料,非經典獄長
    核准,該受理單位不得接受他人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之信
    件,應登錄核准文件、發生時間及閱覽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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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人親至本監製作檢舉案件紀錄時,受理科室應選擇適當場所,並
    隔離外界視聽。待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應妥善收存訪談筆錄及保護
    檢舉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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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舉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監檢舉時,各科
    室主管應立即受理,並依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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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處理檢舉案件,函覆檢舉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別發函;避免正
    本發文檢舉人,副本寄送其他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
    要時,應僅列「檢舉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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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人員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
      事,應立即陳報  典獄長,並會知政風室查明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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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科室收受檢舉案件如非涉及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情事,僅涉及行政
      運作者,各主管得會知政風室協助辦理業務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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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陳情案件涉及陳情人身分保密或公務機密事項者,準用本注意事項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