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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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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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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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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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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住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
        用。
      2.非主管宿舍:供非主管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少年街 66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則。
      2.少年街 5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2  人為原則。
      3.延平路一段 92 號、104 號、106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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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
      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由政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四)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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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一)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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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監單房間職務宿舍優先配住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資格之單位主管、初
    任公職之單身同仁及因職務輪調至本監服務者。本監多房間職務宿舍
    扣除預留數額備供符合優先配住資格者使用後,仍有閒置之多房間職
    務宿舍時,得分配其他符合資格者,按第八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
    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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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監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評分表如附件二):
(一)居住狀況: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
      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
      成年子女無自有住(40  點),一戶自有住宅(30  點),二戶自
      有住宅或本監方圓 25公 里內有自有住宅(10  點)。
(二)年資:(最高卅點)
      1.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2.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三)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三點。
      2.考績乙等給二點。
      3.考績丙等給一點。
(四)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一點。
      2.計功一次給三點。
      3.計大功一次給九點。
      4.申誡一次減一點。
      5.記過一次減三點。
      6.記大過一次減九點。
(五)眷口數計算方法: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
      者,方可納入眷口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未在學者,不得納入
      眷口計點。
(六)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
      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
      點多寡依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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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
    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
    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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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
    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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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
      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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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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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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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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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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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