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之程序如下:
(一)檢察機關發函予指定之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與社會勞動人,並
敘明指定向執行機(關)構報到之日期。社會勞動人應於指定之日
期向執行機關(構)報到,執行機關(構)於社會勞動人報到執行
時,應查驗其身分無誤並告知執行勞務之相關規定,令其在「社會
勞動工作日誌」人別欄詳細填載其個人基本資料及繳交一吋正面半
身脫帽照片二張(一張黏於「工作日誌」,一張黏貼於「執行手冊
」),並開始實施社會勞動。如社會勞動人未到場執行時,應速通
知各該檢察機關處理。
(二)社會勞動人每次提供社會勞動時,執行機關(構)均須令其於「社
會勞動執行登記簿」簽到退。社會勞動人每次服完勞動後,執行機
關(構)應填寫「社會勞動工作日誌」,註明每次之勞動時數;及
在「社會勞動執行手冊」上簽章認證並註明其累積之勞務時數。
(三)執行機關(構)於結案時,應將「社會勞動工作日誌」隨函回復各
該檢察機關。
(四)執行機關(構)辦理社會勞動人易服社會勞動之期間,由檢察機關
派員負責連絡、追蹤、管理與考核。執行機關(構)在執行之過程
中發現有任何疑義或影響執行機關(構)安全顧慮時,亦得隨時向
各該檢察機關請求協助或支援。
(五)社會勞動人應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並應遵守各該檢察機關
訂定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如有違反上述之情
事,執行機關(構)應即向各該檢察機關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