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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本局業務之設計事項。
二、有關本局工作計畫方案及工作成果之綜合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局業務計畫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設計工作。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一人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辦理一切有關委員會會議事宜。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
人至二人,協助辦理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
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列席商討
。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陳報局長核定後執行。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