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鞏固國家安全與維護國家利益各項問題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各種事件成因、動向之研究與對策
    之提供事項。
三、有關各項調查及罪證資料之綜合分析與研判事項。
四、有關各項預防犯罪、保防設施策略之研究事項。
五、有關各項罪行調查與罪證檢定等各項技術之研究事項。
六、有關偶發事件及奉交或受託對特定問題之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研究工作。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一人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辦理一切有關委員會會議事宜。
第 6 條
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經報准局長聘任專家擔任研究委員。
第 7 條
本會得報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五人,協助辦理日常事務。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陳報局長核准後執行。
第 10 條
本會研究問題時,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參加商討。
第 11 條
本會所需研究資料,除自行蒐集外,得商由本局第四處供應。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