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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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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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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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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並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指定之檔卷應用處
    所。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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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七)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所
    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
    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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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繳納之。前項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