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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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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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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設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監首
    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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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由本監副典獄長、秘書及科室主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為委員,
    會議由各委員親自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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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三)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檢討執
      行情形。
(四)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暨策進。
(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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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擬具體
    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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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前,檢具相關會議資料,函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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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適時舉辦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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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記錄及決議事項,應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函陳法務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