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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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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受刑人獎勵實施
    辦法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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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一)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凡投稿經錄取刊登符合下
      列條件者:
      1.本監監內刊物或法務部部辦刊物,每篇六百字以上、達三篇以上
        者。
      2.其它報章、雜誌達六篇以上,且其內容有助於教化正面作用者。
      3.第一款投稿文章每篇未六百字,而達六篇以上,且其內容有助於
        教化正面作用者。
      4.上述三款皆符合或一稿多刊者,仍僅發給獎狀一張為限。
(二)其它優良事蹟,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三)累計繳交一千二百字讀書心得達二十篇以上,且內容經管教小組審
      查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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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前五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增給
      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
      分。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
      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
      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
      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
      分一分,第五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前三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
      百元獎品。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品。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三百元獎品。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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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
    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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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全國區決賽榮獲佳作
    以上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四)獲第四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六)獲佳作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四)獲第四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五)獲第五名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六)獲佳作者,由法務部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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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作品參加競賽分獲不同層次獎勵者,以最高獎項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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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給成績總分由管教小組交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附名冊),並提
    報監務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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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修正要點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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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修正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