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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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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17  時 30 分起至翌日上午 7  時 30 分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
    每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及打卡備查。各
    班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1.中班
        自 17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2.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二)例假日:
      1.早班
        自 9  時 0  分起至 15 時 00 分止,每 2  小時至各巡邏點打
        卡 1  次。
      2.中班
        自 16 時 30 分起至 23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3.晚班
        自 0  時 30 分起至 7  時 30 分止,每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 1
        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 15 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
    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