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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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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 年 11 月 17 日行執祕字第 095020070
    8 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 年度秘書室業務定期督導檢察結果報
    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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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因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龐大,為避免移送案件漏分及產生弊端
    ,訂定此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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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員:
    1.分案專責人員:秘書室正職人員 1  人擔任,人選由處長指派。
    2.分案督導人員:由處長指派秘書室主管 1  人擔任。
    3.法律諮詢人員:由輪值行政執行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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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內容:
(一)專責人員:
      1.簽收新收移送案件。
      2.對移送案件文件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為外觀審查。
      3.移送案件退件時,由專責人員備文退件。
      4.移送機關移送書件數短少或電子檔件數不符請移送機關補正時,
        做成電話記錄備查。
      5.集中保管移送機關郵資並逐件核對總收文人員有無將隨案檢附之
        郵資登帳列管。
      6.協辦分案人員之考核、督導。
      7.督導分案人員製作之日報表。
(二)督導人員:
      督導分案室之業務及文稿之複核及轉呈。
(三)法律諮詢人員:
      提供分案方面相關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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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考核
(一)分案防弊措施:協辦之委外人員任職滿一定年限,則予以職務調動
      。
(二)分案控管情形:每日製作收案分案進度表呈核處長控管(如附件)
      。
(三)資安管理:移送機關派員至本處使用案管系統查閱移送案件之情況
      時,必須由分案人員開機並在旁監督,避免其他資料外洩。
(四)收案簿、分案簿之保管:收案簿按日期留存、分案簿按股別及日期
      留存。
(五)移送機關函文之處理、電子媒體檔之處理:移送機關函文自行編列
      流水號後留存備查;移送機關磁片,將其檔案資料刪除後檢還原單
      位,光碟片則將其銷毀。
(六)每月均應抽查移送機關隨案檢附之郵資有無於初始即登帳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