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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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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 年 11 月 17 日行執祕字第 095020070
8 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 年度秘書室業務定期督導檢察結果報
告」辦理。2
二、目的:於每一會計年度盤點財產 1 次及盤點非消耗品 2 次,清查
每項財物之實際存置地點及其保管人,避免財物遺失。3
三、時間:
(一)定期盤點:財產於每年年中盤點 1 次,非消耗品於每年年中與年
底各盤點 1 次。
(二)不定期盤點:本處財物,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4
四、範圍:本處暨本處南投辦公室、職務宿舍、替代役宿舍、員林車輛查
封停車場。5
五、項目:
(一)財產:金額在 1 萬元以上之物品。
(二)非消耗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使用年限不及 2 年或金額在 1
萬元以下之物品。6
六、實施方式:
(一)盤點前由秘書指派人員協助財產管理人清點。
(二)盤點人員發現財物有不符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應通報財產管理人員
處理。
(三)財產管理人員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及明細清冊陳報處長後備查。
(四)盤點人員編組:
由秘書召集人事、會計、專員、組員及秘書室人員經實際盤點後編
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7
七、管制考核
(一)財物盤點後,製作盤點紀錄〈盤點紀錄包含:各存置地點之財物清
冊、盤點時發現之缺失、盤點人員之簽到單及盤點人員盤點時之照
片〉,並簽呈處長陳閱。
(二)盤點時發現之缺失財產管理人員應儘速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
財產增減之登記。
(三)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財產管
理單位,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四)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
狀況及養護情形。
(五)財產管理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切實依照公務人員交接
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