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之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人需填具「法務部調查局受理
    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3
三、本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書,由聯絡室收件,於三日內移研究
    委員會處理。
4
四、研究委員會受理之申請書,遵照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於十五日內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5
五、研究委員會受理申請書,應按申請之內容要旨,協調相關業務單位依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研擬給予申請人重製品或告知查詢
    處所及取得方法。
6
六、研究委員會研擬結果,須簽奉  局長核定後,始移請聯絡室答覆申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