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
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
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
主管召開臨時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