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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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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文
    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機關副首
    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
    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之機關
    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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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保防工作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重大保防工作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防工作法令之研擬、諮詢審議事項。
(四)關於保防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五)關於國民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之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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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
      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
      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
(二)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主管負責
      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
      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
      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
    主管召開臨時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