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撤職、休職或
免職人員居住本所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職、辭職(僱)、停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調職、離職、停職
、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
還,在職死亡時,其遺族亦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且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屆期不遷出者,即依宿舍借用契約,訴請管轄法院法辦理,其
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二)受撤職、休職、免職人員應於撤職、休職、免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所公有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
;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
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
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