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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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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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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於分署上班時間,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上午時段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時段 1  時 30 分至 5  時。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台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維護執行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5.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6.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7.答覆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8.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9.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0.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1.協助秘書室收發、檔案、分案、用印等事務性工作。
     12.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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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管理: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分署人事室主任
      、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良好
      ,始成為正式隊員,由人事室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由人事室按
      週排定輪值表,志工應依本分署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
      ,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
      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向人事
      室提出申請,轉陳本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向人事室繳回志願服
      務證及志工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分署配屬員工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
      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惟本
      分署得視經費狀況,由人事室按月彙整出勤狀況後,酌予補助交通
      費即每一時段補助新台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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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秘書室主任或配置員工考核。
      2.由秘書室每月彙整考核表陳核分署長。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由人事室依內政部定頒「志
        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機關首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口
      頭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人事室主任、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或志願服務隊長、副
        隊長之指揮。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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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事室統籌各科室志工需求,按年度進用志工人數。如年度中因業務
    及經費短少,得視考核結果,由人事室辦理終止志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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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