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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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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監收容人在監遵守規定、保持善行、踴躍參與各項教化文康
    活動競賽,以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8
    款及第 75 條第 3  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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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收容人其行為善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
    者,發給教化獎狀,以資鼓勵。
(一)凡投稿本監監內刊物、新生月刊,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
      獲刊登達 4  篇者;每篇未滿 600  字,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或投稿監外刊物,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
(二)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
      1.參加監內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依該競賽核定之獎勵規定核頒獎狀
        ,以資鼓勵。
      2.經本監核准推薦參加監外各項藝文競賽,獲入選佳作以上者。
      3.參加各項教化活動有具體創意、表演優異者,得酌頒給獎狀。
(三)收容人操行、教化綜合考核,以半年為期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足
      資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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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監內、外文章投稿或書法、繪畫等比賽作品,如發現非本人原創
    性、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筆者,立即撤銷原頒發之獎狀,並
    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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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受獎名單,先由管教小組審核,經簽奉核准後,提請本監收容人頒
    給獎狀初審會議審查,並提請監務會議通過後,頒發獎狀乙幀,以資
    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