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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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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成熟穩重、平實溫和之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檢察官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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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
    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
    助訊(詢)問,但訊(詢)問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有相關訓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專業人士之協助訊(詢)問,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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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
    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
    福利部會商有關機關所定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
    據。必要時應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之驗傷、採證,並應即時通知轄
    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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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
    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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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必要
      時,聲請法院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隨時注意
      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設施進
      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止其詰
      問,並以訊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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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