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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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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情及順
    暢溝通管道之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解決,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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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本監「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擔任,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教化科長、作業科長、調查分類科長、衛生科長、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籌
    處理本監陳情請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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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機關首長或研考單位依業務內容
    指派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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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原則:
(一)員工陳情、請願案件:
      由該科室主管展開疏處,無法圓滿解決者,再由秘書、副典獄長、
      典獄長依序出面處理。
(二)民眾陳情案件:
      1.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盡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
        考單位追蹤列管。若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
        處理。陳情事項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
        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2.民眾親至本監陳情者,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經報
        告典獄長後,負責紓解、傾聽相關問題,並予以詳盡說明,妥善
        疏處,俟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3.研考單位對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詳細記錄陳情事項、民眾姓
        名、住址及聯絡電話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4.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無法於期限內回
        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情形及進度。
      5.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案件及處理改善情形後,按月製表貼於公
        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
        討分析及改進。
      6.處理完成民眾陳情案件後解除列管。
(三)民眾重大集體陳情請願案件:
      1.陳情請願發生時,立即報告典獄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調溝
        通,依法審慎處理,避免節外生枝。
      2.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作好防火、防暴、防破壞
        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3.陳情請願事件涉及數個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相
        關機關處理。
      4.上班時間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戒護科先行率員至現場警戒,由
        現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願事由,並帶領民眾至協商室與
        疏處小組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執行秘
        書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典獄長。
      5.下班時間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中央台先行派備勤人員至現場警
        戒,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請願事由後,帶領
        民眾至協商室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並
        將事由報告典獄長。
      6.經疏導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時,報請典獄
        長核可後,由秘書(或督勤官)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高雄市警察
        局岡山分局或消防機關派員支援,以迅速掌握情況。
      7.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
        意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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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
      科室處理外,必要時將事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
      警資料亦同)。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於事
      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
      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後續狀
      況、預警資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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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