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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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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發揮矯正功能,落實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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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分類及處遇項目、處遇內容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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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類別分為:
 (一) 隔離犯係指收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隔離加強考核者:
      1.幫派分子對戒護管理或對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2.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收容人情節重大者。
      3.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4.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5.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6.有三次以上違規紀錄者。
 (二) 累、再犯:累、再犯可分十年以上之重刑累、再犯及未滿十年之普
      通累、再犯。
 (三) 重刑犯: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初犯) 。
 (四) 一般犯:刑期未滿十年者 (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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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隔離犯之要
    件與監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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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隔離犯之認定及經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考核,繼續保持善行得免列
    為隔離犯處遇者,均由管教小組簽報,經監 (所 )務委員會核定後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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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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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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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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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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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掌上型電動玩具型號應嚴加管制,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作
    為賭博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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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矯正機關者,除被認定為隔離
      犯或實施後有違規行為者外,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收
      音機等各項電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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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圖書雜誌及報紙內容,有礙於收容人身心及改過遷善者,得限制送
      入,禁止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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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容人於違規考核期間禁止使用小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及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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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於其移送執行
      或移禁其他矯正機關時,應即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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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監獄未編級受刑人之處遇視同四級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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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實施分類管理,各矯正機關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 (級) 別
      收容人之配房、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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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感訓處分人、保安處分人,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監獄各類 (級
      )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