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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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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所屬各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敦親睦鄰之為民服務工作,訂定本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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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
    親睦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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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應由相關科 (課、組、室) 妥善規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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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衡酌客觀環境及主觀條件,以下列項目作為推動敦親睦鄰工
    作之重點:
 (一) 整理與維護鄰近村里環境衛生。
 (二) 落實守望相助,確保鄰里安全。
 (三) 尊重地方民意,加強溝通聯繫,以促進地方和諧。
 (四) 避免製造公害,以減少地方民怨。
 (五) 開放機關周邊設施,提供當地民眾使用。
 (六) 安排當地人士,社團前來參觀訪問,消除不必要之誤解與疑慮。
 (七) 積極參與地方公益及節慶活動。
 (八) 協助地方鄰里建設。
 (九) 加強便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問題。
 (十) 協助天然災害發生後之復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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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隨時蒐集外界對敦親睦鄰工作之評論及建議,作為改進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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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如有興革意見,應隨時陳報本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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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著有績效者,得洽請媒體作適當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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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報
    告表陳報本部,以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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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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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