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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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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防杜違禁品流入,作業材料、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或
    其他物品運進戒護區,經檢查站檢查後,均應再集中於複驗站詳細檢
    查,始得搬入工場、炊場、合作社或其他核可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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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驗站之檢查桌設置於二號門,其應準備金屬探測器等必要之檢查工
    具,以利複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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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運送車輛運載之物品卸載後,車輛立即駛離,不得停留,如因卸
    載物品須停留者,應予以檢查,檢查應從前座開始,再檢查車身,車
    輛底盤之檢查,如無閉路監視器時,檢查人員應進至車子底下,用手
    電筒詳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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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護區內載物車輛之駕駛、由中央台派專人擔任,原車之司機不得進
    入戒護區,如確因事實需要,須由運送車輛司機自行駕駛時,應有戒
    護人員陪同並請其將攜帶物品放置於車檢站置物櫃,經檢查衣物後,
    始予放行,並應請廠商提供擔任運送司機之背景資料,隨時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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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與作業廠商訂立委託加工契約或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廠
    商訂立合約時,應於契約或合約中載明不得為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之
    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實依約執行,如涉嫌違法,即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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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卡車若須司機開入,須主管在旁戒護,待停妥後至二號門主管旁等
    待,卸完貨後再由主管戒護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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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貨車駕駛室除卸裝貨物外,嚴禁雜役入內及在旁駐足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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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業材料裝卸均須翻動檢查,若外包裝為不透明之紙箱袋均須拆開倒
    出檢查再裝回,若作業材料有交待該項勿弄亂其排列順序時,應小心
    處理,人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依相關獎勵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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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檢站若發現作業廠商或駕駛神色行為異常,應立即通知複驗站其貨
    物須傾倒出詳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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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複驗站卸裝之作業車輛保持四輛,可節省等待車輛之時間,增加材料
    檢查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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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車檢站等待之車輛眾多時,請通知複驗站加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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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出入貨之工場,其數量應標示或通知複驗站加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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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廠商出入貨品數量過多時,請儘早至監、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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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車輛進出均應嚴格遵守停車檢查後再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