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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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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
(一)參與各項投稿及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未獲本監頒發獎狀之
      收容人。
(二)參與各項教化課程(如:生命教育研習班、戒毒班等)及才藝班別
      之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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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累計達三次者,計一.○ 點
        。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前三名者,
      計一.○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心
      得報告(非競賽)達六百字、六篇以上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教化課程、才藝班別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
      )者,計二.○ 點。但參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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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罰則:參加監內、外競賽之作品、投稿文章或心得報告如有發現非本
    人原創性之著作,如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寫等情事,除註銷所
    獲得之點數外,由其所屬單位主管簽會管教小組,以簽違規單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