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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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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能確實執行本計劃達到強制工作處分之目的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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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時間:
    自民國 90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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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於本所執行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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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受處分人各項基本資料建立:
      新收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應於入所執行後 5  日內完成。
 (二) 受處分人階段處遇認定標準:
      1.生活輔導期 (第 1  階段) :適用於新收受處人,考核期間為 2
        個月,考核期滿成績合格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配業
        至工場作業或至技訓班暨進入「工場作業期」或「技能訓練期」
        。
      2.技能訓練期 (第二階段) :技能訓練結業並通過證照考試成績合
        格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入社會適應期。
      3.工場作業期 (第二階段) :工場作業期間滿 1  年,作業技能已
        熟練且成績良好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入社會適應
        期。
      4.社會適應期 (第三階段) :入所執行滿 1  年 6  月或取得證照
        資格且最近 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為社會適應期合格,並為審查陳報強制工作處分免予 (停止)
        繼續執行之參考依據。
 (三) 各管教小組應於各階段處遇後,5 日內完成評估,造冊連同評估成
      績送教導科彙整提所務會議審查,並登錄個人處遇資料。
 (四) 受處人各階段之評估評分人員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理念,依評分標
      準評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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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處分人由入所接受 3  階段訓練期間如有配業、借提等異動,由教
    導科建立資料追蹤以落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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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導科應派員分赴各工場 (班) 向受處分人說明本項處遇計劃實施方
    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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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導科派員於管理人員常年教育講解本項處遇計劃評分有關事宜,以
    達公正、公平評分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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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適於 3  階段處遇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對特殊之受處分人如因身體、心理、精神、教育等方面障礙,無法
      接受技能訓練者或各階段單項評分者,由管教小組提報至教導科彙
      整,經審查小組認定後, (比照和緩處遇審查小組辦理) 提所務會
      議審議通過者,該項目成績視同通過。
 (二) 新收受處分人於新收考核期間內,每月調查辦理乙次。
 (三) 審查小成員:
      召集人:副所長。
      成員:秘書及教導、戒護、技訓、調查、衛生等科科長。
 (四) 審查時間、地點及方式:
      時間:每月20 日 (如遇假日或其他事故則順延)
      地點:衛生科或員工餐廳。
      方式:由審查小組對其受處分人之身、心情況為實質評估後,提會
      審議。
 (五) 受處分不適於 3  階段處遇原因消滅後,經審查小組依前開方式實
      質審查後,提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回復3階段之各項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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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