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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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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激發受刑人奮發圖強,改悔向善之決心,在本監執行期間(
    半年度)其操行、教化、作業三方面、綜合考核行狀優良,有具體事
    證足資表率者,各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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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法:
(一)受獎要件:
      1.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需滿六個月以上,且於受獎日前之一年內
        無違規紀錄者。
      2.近六個月作業分數均達四分者(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除外)。
      3.近六個月教化、操行分數無降分紀錄者。
(二)受獎人數:
      以各單位人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受獎限制:
      受刑人雖符合受獎要件,但於本監有違規紀錄者,其名額不得超過
      總受獎人數百分之四十。
      上述受刑人之受獎,管教人員應詳述在監悛悔行狀之具體事證。
(四)受獎基準日:
      每年六月廿日(上半年)、十二月廿日(下半年)。
(五)提報及審核:
      1.各單位受獎名單,先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
      2.管教小組應本著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審核,絕對禁止浮濫情
        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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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實施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