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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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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細部規
    定第 6  條第 2  款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第 0926000179 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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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獎勵本處委外戮力協助處理執行業務及行政事務,特擬訂績優委外
    表揚及獎勵要點以鼓勵全體委外積極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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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方式:
    1.執行部門由各組行政執行官提名該組委外各 1  名,4 組共 4  名
      ;另行政部門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共同提名行政部
       門委外 2  名,合計 6  名。
    2.以上人選經本處專員彙整後,呈請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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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日期及獎勵方式:
    1.日期:每年隔月份表揚一次,全年合計 6  次
    2.方式:擴大處務會議時予以公開表揚,並頒發第五點之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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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內容:
    1.特優委外:共 3  名,每名發給新臺幣 (以下同) 1,000 元額度之
      等值禮券,合計 3,000 元
    2.優等委外:共 3  名,每名發給 500  元額度之等值禮券,合計 1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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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若團體獎金
    不足時,得由團體獎金審核委員會依實際狀況酌減比例呈處長核定後
    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