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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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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法務部 93 年 11 月 26 日法矯字第 0930904374 號函規劃辦理
    本院學生就業輔導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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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為強化本院學生就業輔導工作,幫助學生取得就業資訊與瞭解就業市
    場概況,期使學生出院後順利謀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再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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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摘要:
一、邀請廠商及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實際瞭解本院學生之技能訓練、矯
    正教化現況,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願與信心。
二、提供學生最新就業市場資訊,期能幫助學生瞭解就業市場概況及求職
    管道,為即將出院之學生能夠順利導入就業市場。
三、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對本院學生協助轉介與就業輔導,充分推薦人
    力資源予廠商及企業主,加強輔導本院學生就業,提昇更生保護預防
    再犯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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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內容:(法務部函示實施項目)
一、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提
    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與
    職業道德觀念。
八、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監
    (院、所、校)之就業輔導。
十、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加強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之定期追?與輔導。
十二、其他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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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對象:
    以曾參加本院辦理之技能訓練且取得職業證照及短期技藝訓練之學生
    為主,其他學生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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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日期:
    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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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步驟:(依法務部函示實施項目,本院擬辦摘要)
一、每半年一次主動邀請各相關工會及廠商、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實際
    瞭解本院學生技能訓練、矯正教化現況,以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
    願與信心,提昇本院學生之就業率。
二、協商各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就業服務站,每月或適時提供本院學生就
    業資訊。
三、本院各職類技能檢定訊息於本院網站上公佈,並主動邀請媒體採訪,
    宣傳本院技訓成效。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培養收容人實際操作之多元化技能。
五、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時,本院將舉辦技訓、教化成果發表展示及座談會
    。
六、本院因無作業科目,故無法成立自營作業。
七、每半年一至二次邀請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相關人員舉辦有關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等就業說明會。
八、本院將配合彰化更生保護分會來院協助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宣傳就
    業資訊,激發收容人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九、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  月 8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0053 號函
    辦理取得職業證照學生,於出院後七日內將其基本資料表函文更生保
    護會各地分會,依其實際需要給予就學或就業之輔導。並於每季彙整
    更生保護會回報之就業情形陳報部備查。
十、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  日法矯司字第 0930903940 號函
    辦理學生申請轉介就業輔導工作。
十一、本院將於每半年辦理出院學生電話追訪談,並將其資料彙陳報部
      。
十二、提供本院取得職業證照出院學生給各相關工會及兼課教師,於職場
      有需求時,適時轉介協助出院學生前往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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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成效:
    有關本注意事項之辦理情形及資料蒐集彙整後,於每年 1  月 10 日
    及 7  月 10 日前依「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陳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