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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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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四月六日檢偕總字第○○九○
    七○及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法總字決第○九一四一三八五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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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員工 (不含替代役) 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發給交通補助費:
 (一) 居住南投市區距辦公處所一公里以上或鄰近地區,需塔乘交通工具
      上班者,其交通費核發方式:週休二日制人員之上下班交通費,每
      月按二十一日預發;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
      預發,但每次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貳拾伍元,每月補助最高以新台
      幣壹仟元為限。本支領要點,得視本所經費調整之。
 (二) 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上述員工請假情形,請人事室每
      月提供名單送出納造冊。
 (三) 交通補助費之核算標準為:一公里以下不發給,一至十公里每次
      十五元,十至二十公里每次二十元,二十公里以上每次二十五元 (
      以上皆為新台幣) 。
 (四) 第一次請領交通補助費人員,應填報「本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申請書
      」 (如附表) ,並檢附居住地証明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
      本) ,送總務科彙整後會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再簽請所長核准。
 (五) 請領交通補助費人員住址有異動時,應重新填報「員工交通補助費
      申請書」送核。調職時應即予停發。經查發現請領交通補助費人員
      所報與事實不符者,除予以追繳外,並由所屬科室簽請議處。會計
      室、人事室及承辦人員得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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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提所務會議討論並經所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上述
    程序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