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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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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0年1月15日台90忠授字第00516號函
    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91年10月18日院授主忠字第0
    91007088號函,並考量本所任務特性及經費狀況訂定之,本
    所員工 (含南投少年觀護所) 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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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等三項,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人
    員數額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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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
    如有特殊情形者,需另行簽奉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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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差旅費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路程計算之) 報支標準如次:
    1.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十五公里以上,二十九公里以下者:僅
      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甲、核給半天差假者:僅得核實報支往返交通費及四分之一膳雜費
          。
      乙、核給一天差假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2.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三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
      甲、核給半天差假者:僅得核實報支往返交通費及二分之一膳雜費
          。
      乙、核給一天差假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3.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六十一公里以上者:
      除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如有必要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
      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
      住宿費,未能檢據者,僅能按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列支。
    4.因公奉派出差,如出差單位每日提供便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
      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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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內受訓及研習:
    1.奉派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性質人員,得報支前往受訓、結訓返回辦
      公處所及受訓期間往返辦公處所處理公務之交通費。
    2.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
      未提供膳宿者,得報支往返交通費,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 (未檢據
      者支領二分之一) 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訓練機關每日僅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 (即膳雜費
      之二分之一) ;若供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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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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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各項報支標準,得視機關經費適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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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