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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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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邏勤務:分為定點巡邏、動線巡邏,分別由單位值勤 (含交代) 人
    員及值班科員、中央台副班主任管理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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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間各單位值勤人員對所轄場舍區域,每小時至少巡查乙次,夜間及
    例假日每十五分鐘至少巡查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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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班科員日班 (0800-1800)  因受限於其他勤務,無法每小時固定排
    定巡查,惟巡查次數應於五至七次間;夜班 (1800-2300)  不得少於
    三次, (2300-0500)  及 (0500-1830)  均不得少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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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台副班主任管理員,無臨時派任其他勤務時,日間至少巡查全所
    三至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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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邏道巡邏勤務由中央台,指定替代役人員負責巡邏,午間 (1200-1
   400) 及夜間 (1800-0800)  每小時至少乙次;若人力不足時,可由中
   央台主任彈性調整巡邏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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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巡邏時均應依「戒護手冊」中之「巡邏勤務」規定確實執行之。
    附註:
    1.勤務點分佈:忠舍 (前、後) 、少舍 (前、後) 、合作社、大炊場
      、隔離舍、第一工場、第二工場、仁舍 (前、後) 、孝 (勒戒) 舍
       (前、後) 、少觀教室、接見地下道、女所前、一哨、二哨、三哨
      、四消、車檢站、職務宿舍及接見室等。
    2.除接見下地室、車檢站、職務宿舍及接見室等處,其他處所巡查時
      間均應依上列規定辦理。
    3.巡邏勤務參照戒護手冊 111-1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