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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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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所長指示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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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戒護安全,防止人犯藉機脫逃,除定期保養及其他必要並經戒
    護科長以上長官允許外,不得任意開啟鐵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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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必要時機係指因公務或工程進行期間必須進入戒護區之車輛,無
    法經由車檢站進入時或車檢站鐵門故障無法開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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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鐵門開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中央台應先令各單位加強戒備,收容人均應留於原單位,不得任意
      走動。
 (二) 須有主任管理員以上人員在場監督,負責外側鐵門開啟及戒護之執
      勤人員應先確認停車場之不銹鋼鐵門關閉後,再知會內側人員啟開
      鎖頭,並隨時注意停車場內外之動態。
 (三) 中央台於鐵門開啟時,應以監視器協助監視。
 (四) 至南側鐵門戒護之備勤人員應攜帶無線電對講機及木劍,加強安全
      防護。車輛進入戒護區後,應立即關閉鐵門並上鎖。
 (五) 進入之車輛,若僅係運送材料,其鑰匙應先予保管;施工用車予中
      午停工時亦同。
 (六) 鐵門之啟閉均應保持戒心,並將督導人員、啟閉檢查人員、車輛進
      出時間登載於日誌簿中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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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維持鐵門之完好,除每月由外役上油乙次外,值班科員應每日查看
    鐵門之表面及用鎖是否完好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值班科員交接簿上陳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