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監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移監收容人名冊除相關業務人員外,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洩密而
影響囚情之安定。戒護科長於事前與接收單位聯繫協調,告知預定
移監日期及到達之時間,給予接收單位有充裕時間安排接收事宜。
(二) 戒送途中如需轉搭乘輪船或飛機者,應事前訂妥船票或機票,及備
妥有關文件。
(三) 應遴選精明幹練者隨車戒護及任務編組,指定領隊一人負責沿途戒
護、聯繫及勤務督導事宜。
(四) 移監事前應派專人將所需之車輛、戒具、槍械、行動電話等,檢視
有無損壞及是否堪用。
(五) 辦理移監作業除須注意秩序之維持外,應觀察收容人有無不當情緒
反應。
(六) 移監之收容人應依法施用手銬、腳鐐戒具,二人以上時宜加聯鎖以
策安全;戒護人員除負責檢查戒具有無損壞或脫落外,並應確實檢
身,以防收容人夾帶危險物品。
(七) 如係雇用遊覽車應選擇有廁所設備者,並於上車前令收容人如廁,
減少行程中上廁所次數,另應攜帶塑膠袋放置車上備用 (嘔吐用)
,收容人上車前應指派戒護人員先上車檢查有無不當物品置於車上
。
(八) 移送重要人犯有安全顧慮者,應於事前請求警察單位調派警車沿途
護送。
(九) 領隊於上車前應詳實核對收容人之身分及查點人數,以防發生錯誤
。並攜帶移監公文及收容人名冊、身分簿、保管金,點交接收單位
。收容人名冊俟接收單用印後取回 2 份交總務科陳報法務部及存
查。
(十) 收容人及戒護人員之餐點,應妥為準備;移監途中除車輛加油外,
應避免停車,並嚴禁收容人開啟車窗。
(十一) 載運之車輛應按預定時間準時到達,司機須按指定之路線行駛,
不得任意變更路線及超速行駛,隨時注意行車安全。
(十二) 戒送途中嚴禁收容人在車上大聲喧嘩;車門及安全門旁座位由戒
護人員坐守,領隊人員隨時注意車內狀況及戒護人員有無懈怠;
移監行程除應注意人、車之安全,隨時保持警戒外,嚴禁戒護人
員飲酒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十三) 如遇天候不佳必須搭乘之輪船、飛機停航,或因天災地變道路中
斷無法通行時,應即以行動電話報告機關長官聽候指示或就近向
該地矯正機關或警察單位求助寄禁,俟天候改善可以通航或道路
修復時再繼續執行移監任務。
(十四) 如遇中途車輛故障或發生車禍或收容人脫逃時,應儘速與附近警
察或憲兵單位聯繫,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以行動電話報告機
關長官。
(十五) 移送途中發生任何事故,領隊應以攜帶之行動電話向機關長官報
告,並請示處理方法。如因故無法聯繫時,領隊得作必要之處理
。
(十六) 收容人安全送達接收單位後,應即以電話向機關長官報告。
(十七) 回程應檢查所攜帶之戒具及其他應攜回之物品,如有因拒收退回
之收容人,依移監程序指定專人負責戒護,不可鬆懈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