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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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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施行細則第 83 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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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經核准後寄回給收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由收容人自費
    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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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入郵包物品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保存不易,故禁止寄入。
(二)藥品先經收容人報告核准,並限公立醫院開立藥品,並附醫師處方
      簽及寄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奢侈品均不宜寄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
        免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
        生活必需用品,概以監所代購之平價百貨用品為原則,除有特殊
        情形經報告核准後方准寄入。
(四)書籍內容不得有妨礙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每次限寄三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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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郵包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格檢查,若發現可疑物品,
    立即通知政風人員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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