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監外作業應依據法務部訂頒「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遴選適當收
    容人擔任。
2
二、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指派二名以上管理人員戒護並施用聯鎖。
3
三、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嚴守「不得離開戒護視線」之戒護原則。
4
四、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統一集中作業」,不得分散兩處以上。
    中途有更換作業地點時,應立即回報中央台。
5
五、戒護人員應隨身攜帶無線電,並隨時清點人數,每小時向中央台回報
    人數、地點及狀況;中央台副班科員、主任管理員及教區科員每小時
    應至作業現場檢點人數及督導戒護勤務乙次;戒護科長亦應不定時前
    往督導。
6
六、監外作業時車輛鎖匙要妥善保管並禁止收容人駕駛機動車輛,以防收
    容人利用車輛脫逃,收容人乘坐車輛時,後座需有戒護主管。
7
七、監外作業時,嚴禁其偷打電話,及私自在外接見。
8
八、監外作業時應注意收容人安全。
9
九、危險之作業刀械、農藥、化學藥品、汽油、柴油等物品應詳細清點數
    量,集中保管並上鎖。
10
十、戒護收容人監外作業應特別注意其言行舉止,嚴密注意其動態,是否
    有脫逃之舉動,一發覺有異狀,立即回報請求中央台派人支援帶回監
    內處理。
11
十一、監外作業收容人久未接見、家逢變故或遭遇其他造成情緒不穩之事
      故時應立即停止監外作業,以預防發生脫逃事故。
12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