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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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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辦理收容人書展制度,以達到書展審核公開化及合理化,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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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台中女子監獄書展審查委員會」,以副典獄長為主席,秘書、
    教化科長、戒護科長、總務科長、政風室主任等相關科室為委員組成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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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審查委員應秉公平、公開、客觀之原則,審查申請參展書商資格、
    信譽、契約內容等事項,並由其中遴選最優一家合作辦理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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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參展書商須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圖書目錄、書展企劃書供審查
    委員審查。
    審查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申請參展書商是否為經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其營利內容須與書展
      有關之項目。
 (二) 申請參展書商所提出之圖書目錄,不得涉及暴力、色情、淫穢或足
      以影響收容人教化及戒護安全之虞者。
 (三) 申請參展書商不得有辦理書展時發生爭議、糾紛等不良記錄,或為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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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結果,陳報  典獄長核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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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展期間審查委員應察看辦理情形,如書商違約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
    安全之虞情形者,本監得速停止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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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