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二)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
(四)法務部 85 年 1  月 15 日法 85 監字第 01086  號函頒「戒護區
      之淨化」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一之(三)加強寄送物品之檢查。
(五)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0 日法矯字第 0930904294 號函頒「戒護勤
      務相關表冊」第 41 種「收容人郵寄包裹申請單」說明 1  至 4。
(六)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10 月 11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101779090
      號函。
3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藥品:
      1.新收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簽,收
        容人得於 3  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
        監逾 2  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且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科醫師視
        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
        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檢具醫師
        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
        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
      2.刪除。
(四)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
        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
        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