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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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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視同作業之場所,其工作內容及屬性各異,為顧及整體戒護安全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作為遴調標準,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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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視同作業單位,係指炊場、內清掃、內水電、合作
    社、員工伙食團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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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遴調作業,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調之。
 (一) 刑期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一個月。
 (二)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六個月,且累進處遇晉
      至三級以上。
 (四) 刑期九年以上,十二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一年六個月,且累進
      處遇晉至二級以上。
 (五) 刑期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入所執行已逾三年,且累進處遇
      晉至一級。
 (六) 未曾受感訓處分者。或受保安處分本刑及另案刑期在六年以內,入
      所執行已逾三個月,具有專長為業務需要者,得酌予調用。
 (七) 所犯為初犯、再犯、累一犯且無脫逃記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八) 身心健康、無罹患皮膚病、傳染病,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九) 在所期間行狀良好,無違規紀錄且對其他收容人無不良影響者。
 (十) 所犯非內亂、外患、殺人、搶劫、強盜、盜匪、強姦、組織犯罪或
      所犯雖非上開之案件,而其情節重大對社會顯有不良影響者。
 (十一) 所犯非毒品、槍砲刀械條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或攜帶刀
        械案情單純且有特殊專長者,得酌予調用。
 (十二) 非幫派份子,平時恪遵紀律。
 (十三) 依 86 年 12 月 26 日修訂之刑法撤銷假釋殘刑其累進處遇晉至
        二級以上,且具有專業技術或特殊專長為業務需要者,得酌予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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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視同作業之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撤換:
 (一) 發現與前述各項調用條件不符合之情事者。
 (二) 違反所規。
 (三) 工作不力。
 (四) 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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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用單位應就符合上列各項條件者,填具「申請單」,並附身分簿,
    陳奉所長核定,再提經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可提帶。調用於
    合作社、炊場之收容人,應先經衛生科確定無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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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經  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