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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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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路使用管理要點」暨「法務部及所屬機
    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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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維護機關電腦資訊作業安全,防止中毒、破壞、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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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毒作業:
 (一) 安裝防毒軟體:各工作站皆安裝 NortonAntivirus  防毒軟體,勿
      自行移除。
 (二) 隨時更新病毒碼:各工作站須每天開機,由主機自動更新。
 (三) 使用來歷不明之磁片或上網下載檔案須先掃毒再開啟使用。
 (四) 對於來歷不明或可疑之電子郵件不要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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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路安全:
 (一) 禁止電話撥接:為維護內部網路安全不得安裝撥接電話。
 (二) 禁止非本監員工使用電腦;委外人力於權限範圍內使用。
 (三) 不得任意更改 IP 位址以防管理及安全漏洞。
 (四) 各工作站不得利用個人電腦架設網站。
 (五) 替代役男使用電腦需經單位主管同意,經核准使用電腦之替代役男
      禁止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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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之防護:
 (一) 資料備份:屬主機上之運用系統由統計室負責備份;在個人電腦執
      行之系統由各科室或各工作站自行負責備份工作。
 (二) 各開放場所工作站須設開機及螢幕保護密碼保護,以防有心人侵入
      。
 (三) 個人系統使用密碼或開機密碼須妥為保管,勿張貼於各人電腦或其
      他易洩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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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軟體使用之管理:
 (一) 使用合法版權軟體: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暨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
      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及網路安全,請各工作站使用合法軟體。
 (二) 各應用系統版本之提升應紀錄版本及更新日期,以利系統之有效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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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硬體設備之管理:
 (一) 未經同意不得自行加裝配備:如數據機、網路卡等。
 (二) 未依設備變更程序,不得自行搬移設備。
 (三) 各工作站硬體若有升級,於其個人電腦管制卡之紀錄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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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訊提供及機房管制:
 (一) 透過電腦作資訊提供外界使用,須造冊登記。
 (二) 進出機房須作門禁管制:進出機房須造冊登記時間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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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廠商之規範:
 (一) 廠商於進行維修或更新系統時,須有相關人員在場方得為之。
 (二) 廠商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拷貝電腦之任何資料。
 (三) 廠商不得透過本監工作站上網際網路,除非有急切之必要性。
 (四) 軟硬體設備之維護,若超過保固期,每年與廠商簽訂合約維護或有
      晉用委外人力,應與廠商明定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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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定經典獄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