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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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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4396 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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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善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協助推動
    教化工作,強化輔導功能,提升收容人自信心、責任感及適應社會生
    活之能力,以建構優質的矯正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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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格與任期:
 (一)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學識豐富,對教化工作
      有熱忱,並願接受志願服務法之規定者。
 (二) 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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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內容:
    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 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 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 新知之介紹。
 (四) 心理與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 團體、文康活動及讀書會之指導。
 (六) 法治教育之宣導。
 (七) 出監之就業輔導。
 (八) 其他有關教誨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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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時間:
    原則上配合本監作息時間,依本監排定之時間參與服務,每月至少到
    監服務一次,如有特殊需求則視實際情形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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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訓練:
 (一) 教誨志工須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於完成前
      項訓練後,由本監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
      冊。
 (二) 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
      ,經本監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訓練。
 (三) 本監定期辦理特殊訓練,並召開教誨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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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與考核:
 (一) 本監將負督導管理之責,並促進教誨志工與本監之協調合作,俾使
      其能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二) 本監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服務應
      遵守之規定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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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本監並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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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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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經陳奉  典獄長核准,監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