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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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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捷收容人親屬辦理接見並縮短等候接見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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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話預約
(一)預約接見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十四時至十七時止。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
        三條規定),且曾在本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2.接見次數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第十二條」、「管收所規則第十六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
        及實施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電話預約專線號碼:04-23813986 。
(四)電話預約名額為接見日每一梯次二個名額。
(五)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09:40
      第三梯次  10:20
      第四梯次  11:00
      第五梯次  11:40
      第六梯次  14:00
      第七梯次  14:40
      第八梯次  15:20
      第九梯次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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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路預約:
(一)預約時間
      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一日下午十六時
      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截止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
        三條規定),且曾在本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2.接見次數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第十二條」、「管收所規則第十六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
        及實施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
      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登
      入後選擇線上預約,輸入預約資料,選擇日期及時段後即完成預約
      。接見室每日查核是否有申請案件,並線上審核回覆,申請人應於
      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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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
      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
      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逾預
      約時段或欲提前辦理者,需依現場叫號辦理。
(四)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
      1.以網路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六時前
        以網路取消預約。
      2.以電話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十分鐘以電話取消
        預約(撥打 04-23813986)方式取消預約。
      3.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
      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
      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六)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監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
      接見梯次時間。
(七)各項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
      之接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