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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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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實施要點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2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457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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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在縮短收容人家屬遠道辦理及等候接見時間、便利家屬交通
    安排及本所勤務調派、落實政府便民服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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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內容:
 (一) 以電話預約接見時間。
 (二) 收容人接見次數電話查詢。
 (三) 接見及寄物相關規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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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一) 申辦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二) 申請方式:電洽本所預約專線或臨櫃辦理。
 (三) 申請對象:以曾於本所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之本所收容人親屬
      或家屬為限。
 (四) 申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五) 申辦梯次:
      第一梯次 09:00-09:25
      第二梯次 09:30-09:55
      第三梯次 10:00-10:25
      第四梯次 10:30-10:55
      第五梯次 14:00-14:25
      第六梯次 14:30-14:55
      第七梯次 15:00-15:25
      第八梯次 15:3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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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辦電話:本所接見室 電話: 089-224711 轉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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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持身份証明文件向本所
      接見室辦理報到手續。
 (二) 申辦時請以真實身分預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取銷本次
      接見預約服務 (如涉刑責依法送辦) 。
 (三) 如預約手續完成後,被接見之收容人因違規、移監、借提、訊問或
      其他事由致被接見人停止接見或無法接見者,由本所接見室以電話
      連絡預約人取消以盡通知義務,如預約人仍致生損失本所恕不負責
      。
 (四) 預約手續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間前來辦理接見時,請預
      約人以電話通知本所接見室取銷或更換時段以免影響被接見之收容
      人課程、作業進度。
 (五) 本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春節及假日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