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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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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依據法務部 93 年 11 月 04 日法總決字第 0930045302 號函
    轉經濟部「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用水計畫與雨水中水利用實施要點」
    ,配合加強節約用水教育宣導,落實節約用水共識,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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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由總務科主辦,全監各科室同仁暨收容人共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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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成立本監節約用水任務編組,定名為「臺
    灣明德外役監獄節約用水計畫與雨水中水利用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
    本小組) ,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各科室主管擔任委員,共同組成
    本小組,每年擬訂節約用水目標與工作計畫,編列相關預算配合執行
    。
    節約用水目標,以總用水量不成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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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落實節約用水管理,採一、二基地分區管理方式,記錄用水狀況及
    各項節約用水工作之執行,逢政府單位或專業機構舉辦節約用水相關
    訓練課程時,即派員參加,藉以研習加強節約用水之技術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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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區應依下列規定執行節約用水:
 (一) 新設或汰換用水器材時,使用以通過省水標章認證的省水器材。
 (二) 使用窗型冷氣機,回收冷氣水供澆灌、洗滌之用。
 (三) 使用含有水處理過濾之飲水機,其水處理設施之中水則予回收再利
      用。
 (四) 馬桶加裝兩段式沖水配件。
 (五) 禁止以水管直接噴水洗車。
 (六) 每月檢示維修用水器材一次,並設簿登記。
 (七) 每月統計各基地用水量。
 (八) 每年舉辦節約用水競賽,至少一次。
 (九) 新建或改 (擴) 建廳舍,使用符合「綠建築」標章水資源指標之規
      格。
 (十) 缺水期間宜優先換裝兩段式沖水器、水龍頭加裝省水配件及加強檢
      漏,其次考慮提高空調冷卻水的循環利用,提高濃縮倍率並減少花
      圃澆灌用水。
 (十一) 利用天然雨水儲存於本監各處湖泊,作為生活用水,並利用生活
        廢水回收,作為花圃澆灌用水,以節省自來水資源之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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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將節約用水列為經常性業務辦理,並利用內部各種集會場合,定期宣
    導節約用水觀念及作法,以養成全員節約用水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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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推動各項節約用水工作,有關省水器材、雨水貯蓄利用、中水回收
    利用及節約用水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必要時則洽請經濟部水利署提
    供技術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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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定訂一年之節約用水目標,其內容包含省水器材
    節省水量、雨水中水利用量等量化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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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半年定期進行自來水用水量、雨水利用水量及中水利用水量統計等
    自我評量工作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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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陳請典獄長核定後,提監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