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應主動積極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 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
提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 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 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 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 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 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 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
(八) 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 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
矯正機關之就業輔導。
(十) 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 加強收容人出矯正機關之定期追蹤與輔導。
(十二) 其他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