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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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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及法務
    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
    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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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飲食、必需物品,請於本所接見室索取寄入物品三聯單,詳實填
    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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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見送入飲食物品時,請勿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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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食物以熟食及水果為主,每次不得超過二公斤為限。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中藥、酒精成分或未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列舉說明如下: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
        知檢查方式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眼鏡、柺杖... 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
        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入包裹方式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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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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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