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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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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昇本處為民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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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處所有職員工、替代役男及委外、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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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民服務工作之獎懲由本處為民服務中心工作小組初審,呈報處長後
    依對象性質分送考績委員會或役男生活管理小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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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適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及替代役男獎懲
    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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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得為獎狀、獎金 (或等值禮品) 或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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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條獎金 (或等值禮品) 最高額度為新台幣 1  千元,由本處團體績
    效獎勵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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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民服務表現優異同仁得由所屬主管簽核提報為民服務中心工作小組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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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志工服務情形應按季檢討,並擇優表揚前三名,其程序依本要點
    第三點辦理之,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其服務情形不佳或
    影響機關聲譽者,除應即時糾正或辭退外,並應於季未取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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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行政執行官、行政部門主管、專員均應參與服務台輪值工作,至
    少每週二人次。其輪值表由秘書室按月排定之,並依本要點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