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家屬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
並於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放參觀之日期及時間,使接見家屬知悉
。
(二)必要時得調查收容人意願,由本所寄發邀請函及回函卡,邀請收容
人家屬參加。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家屬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
理接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
之家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外賓參訪得由本所發函邀請或主動與本所聯繫,填寫「外賓參訪申
請單」(如附件二)後,得傳真或寄送本所審核並統計人數後另訂
參訪時間。
(五)開放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外賓得至大門服務台由本所人員統一提帶參
訪。
(六)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皮包等),仍
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七)參訪時程及路線: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後,引領參訪戒護區(參訪
路線由大門→中控門→女所→中央台→中央走道→仁二舍右邊走道
→第二工場→愛二舍右邊走道→第八工場→炊場→中央走道→返回
行政大樓禮堂)。參訪完畢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