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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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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監收容人家屬瞭解其親人在監之日常生活狀況,同時參觀各項
    技能訓練及教化之成果、環境設備及管教措施,以強化彼此共識和瞭
    解,俾提昇為民服務品質,達成雙向溝通、管教透明化及落實人權保
    障之多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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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訪對象以收容人家屬為主,社會各界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
    護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亦可在
    邀請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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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參訪活動以每月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由戒護科擇日於每月初公
    告當月預定開放之日期及時間,並受理參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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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訪活動由秘書負責聯繫協調,各科室主管應陪同及解說,參觀路線
    由戒護科負責規劃及標示,政風室並應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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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訪前先行講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
    項,參訪人員應將隨身物品置於保管箱內並接受戒護人員安全檢查後
    ,始得入內參觀,參觀戒護區應由戒護科派戒護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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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主持人由秘書及各科室主管輪流主持,會場
    佈置及茶水由總務科負責,座談會內容包括:
 (一) 宣導法務部各項重要措施及成就。
 (二) 介紹本監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成果,以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
      收容人日後順利復歸社會。
 (三) 解答參觀家屬反映意見及建議,以利雙向溝通,並作為未來執行業
      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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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參訪實施要點成立督導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秘書
    及各科室主管組成,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
    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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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化科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將參訪業務執行情形 (含檢討會議記錄
    ) 陳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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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實施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