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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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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七○條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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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保障人民參與行政程序權利,以確保
    人民信賴,並提升機關行政效率,爰以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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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所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所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所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行政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
    考: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本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
      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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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理措施:
一、本所於受理陳情後,應成立陳情案件處理小組,各科室主管為小組成
    員,副所長為召集人,政風室為執行秘書,以為迅速處理。
二、陳情以言詞為之時,由值日官或所陳情內容之主管科室主管負責接待
    或受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
    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彙送秘書室辦理。【如附件 (一
    ) 】
三、受理陳情後,由秘書室彙整分文、登記、區分後分發相關科室處理,
    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
    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簽請所長核准延長,並將延長
    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四、本所得利用值日官或會議室,聆聽陳訴或解答民眾施政問題。
五、處理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位,各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定期將處理
    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資料提報執行秘書
    ,據以檢討分析,並研議提出改進建議案,供所長及有關課室參採。
    【如附件 (二) 】附則:
 (一) 陳情案件以集體聚眾為之時,以本所危機處理小組任務編組方式處
      理之。
 (二) 本作業要點簽奉所長核定後並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