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監為結合社會資源,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暨鼓勵退休公教人員 ( 以下簡稱志工) 參與本監便民服務工作,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志工應本回饋社會、助人為快樂之精神,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 諮詢、引導等工作,以落實便民服務工作。
三、本監公開招募志工五至十人,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服務熱忱。 (二) 通曉國語、台語,具有書寫能力。 (三) 品性端正,有愛心、耐心。
四、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遴選、訓練及輔導,有本監秘書室 召集總務科、戒護科、教化科、人事室、會計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
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
六、志工服務以半日為一次,每次支給交通誤餐費新台幣二○○元,由本 監相關經費項下勻之。
七、本要點經 典獄長核可並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